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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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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量刑的一般原则如下:1。量刑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2、量刑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严重程度,还要考虑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适应罪刑,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三、量刑应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充分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件相似的案件,判处的刑罚应基本均衡。
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需要明确的是,司法机关对诉讼案件进行判决,是根据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的,但存在自首的情况下,是肯定会减轻相关的判决结果的,累犯也是适用于自首情节的。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根据累犯是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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