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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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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有单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直接对基准刑进行调节,确定拟宣告刑。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在确定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后,对于不具有本条第3项规定的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3.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采用连乘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4.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应当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犯数罪,数罪并罚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总和刑期在二十五年以上不满三十五年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至二十五年。相关法律法规和判决书查询请参考汇法网:e/
主要有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旧兼从轻原则4.从新兼从轻原则我国规定:总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简单地说,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新法规定是犯罪,旧法规定不是犯罪,从旧法;新法重,旧法轻,从旧法;新法轻,旧法重,从新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根据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刑事案件量刑一般分为三步六步。第三步是指第一步,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确定基准刑;第三步,确定宣告刑。这三个步骤可以分为六个小步骤:第一步,确定相应的法定刑幅。步骤二,在相应的法定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三步,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基准刑只能大于或等于量刑起点,不能小于量刑起点)。步骤四,利用犯罪未遂、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未成年人、聋哑人等反映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责任大小的量刑情节调整基准刑,得到量刑结果。(这属于第一级量刑情节,共12种量刑情节。如果没有这12个情节中的任何一个,就不需要这一步)。第五步,调整犯罪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如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一审宣判前全部返还赃物、未参与分享赃物或者获得较少赃物且不是主犯、积极赔偿返还赔偿等。,并获得拟宣告的刑期(这属于第二层量刑情节)。第六步,根据宣告刑依法确定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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