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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自行承担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主体责任和经营风险,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二)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并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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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证件、专用标志、专用设施遗失或者损毁的,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并申请补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特许经营合同,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一)伪造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明文件等资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特许经营权的;(二)连续三年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三)向驾驶员及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的;(四)出租或者转让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五)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变相转卖客运出租汽车特许经营权的;(六)分包、转包营运车辆的;(七)违反规定收取、保存或使用驾驶员保证金的;(八)其他应当收回特许经营权的情形。经营者特许经营权被收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特许经营权后三个月内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客运出租汽车营运证照,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完善经营条件并投入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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