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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公路上的下水道井盖,其行为是否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否对此

2022-03-18
1、认定该行为构成盗窃罪明显不妥。因为根据刑法规定,盗窃罪所侵犯的客观是单一的,即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不侵犯和破坏其他社会关系。盗窃正在公路上使用的下水道井盖,其行为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据此,若定性该行为为盗窃罪,则显然有违刑法理论及罪刑相适应原则。 2、该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原则,应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所盗公路上的下水道井盖,根据我国《公路法》的规定,它是保护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的附属设施之一,事关交通运输安全,该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而且更重要的是直接威胁到了公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在构成盗窃罪的同时,又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本案属想象竞合犯。根据想象竞合犯实行“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该行为应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3、该行为又属法规竞合,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应定性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公路上下水道井盖的行为,其既侵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即交通运输安全,又侵犯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安全罪的客体即社会公共安全。由于社会公共安全与交通运输安全具有从属、包容的逻辑关系,因此,该行为属刑法上的法规竞合情形。根据逻辑学理论,社会公共安全是属概念,交通运输安全是种概念,二者是属种关系;此外,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刑法在立法时将交通运输安全从社会公共安全中独立出来,给予特殊保护的特殊客体,社会公共安全与交通运输安全两者在本质上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该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适用特别法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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