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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强奸罪是否成立是按下列标准予以认定的: 1、本罪的主体限于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2、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并具有奸淫女性...
(1)强奸罪的主体必须是男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女性是不可能强奸男性的; (2)强奸罪的客体必须是女性,也就是说中国刑法认为:男性是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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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控告强奸罪不成立。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以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犯罪行为。所以,强奸罪成立的前提一般要根据是否企图使用暴力或以其他威胁手段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是否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来进行判断,如果只是发几个短信打几个电话的,不符合强奸罪的要求,不能构成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一,即“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 司法实践中,对“轮奸”的正确理解,是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 首先,在语义上,轮奸应当是“轮流奸淫”的简略表述,侧重强调的是“奸淫”行为。因为强奸是典型的复合行为,既要求有强制行为,又要求有奸淫行为。如果仅有强制行为,没有二人以上的奸淫行为,则不能认定为轮奸。 其次,在立法本意上,在强奸共同犯罪中,当二人以上轮流奸淫的情形出现,与一人奸淫相比,对被害人的身心伤害更大,有着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才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如果将“轮奸”扩大解释为共同强奸,显然与立法本意不符。 最后,由于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只有主观上有轮奸的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强制行为,但没有客观上的轮流奸淫,就不能认为轮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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