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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网络侵权的赔偿是: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
第一,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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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商标侵权的形式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网络商标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商标侵权之链接标志。普通链接中,设链行为仅仅作为一个桥梁,对用户进行引导。只要这种链接行为未明示或者暗示对商品的诋毁且被链接网站未声明禁止链接,这种使用链接标志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允许的。在深层链接中,被链接的每个分页若没有被链网站的标志,则造成混淆,构成侵权。 2、商标侵权之商标淡化。商标淡化指在未混淆商标所有权的情况下影响商标权,并对商誉产生不利影响。它包括把商标与低质量产品相联系造成对商标否定性评价的贬损和把商标与其他同类或者其他种类的产品相联系造成商标标识度下降的模糊。我国把商标淡化集中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中。如设链网站通过链接增加自己网站的点击率,这种混淆行为会造成驰名商标淡化,引发消费者对该驰名商标与设链网站之间具有某种关系的误解。 3、商标侵权之反向假冒。《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如设链网站挂羊头卖狗肉,使用他人知名商标作为链接被链网站的标志,则直接造成商标侵权,属于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
现实中,要是发生了商标侵权的话,那么此时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不过究竟商标侵权怎么赔偿呢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商标网络侵权的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第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第三,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如果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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