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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网络侵权的赔偿数额标准如下:, 第一,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第二,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
网络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按照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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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犯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披露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健康检查信息、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侵权人请求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在确定侵权赔偿金额时,可以根据被侵权人的请求,根据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和损失的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也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计算。侵权人不能证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费用的,因侵权而获得的收入为所得利益。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到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金额。
对于有版权的图书,未经版权人同意,就算整成在线阅读,也同样侵权版权人就该书籍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你可以在你网站上提供这本图书的链接,这样侵权赔偿的风险少很多。如果链接的图书是侵权的,权利人一般先会通知你停止链接,如果你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停止链接,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要想长期合法、长期经营网站,取得相关权利人的授权是必要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消费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通过网络购买商品,已经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与此同时,网络商标侵权现象也急剧增加。由于网络的全球性、虚拟性和客观性并存,科技含量高等特点,使得对网络商标侵权的监管变得复杂。现行法律法规对网络商标侵权规定的缺失,也使得对网络商标侵权的监管更加无所适从。 尽管如此,对网络商标侵权也并不是无法监管的。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侵权主要指在相同或者近似种类的商品 (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种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具体的、有形的,而网络商标侵权行为一般是抽象的、虚拟的。网络上的商标使用相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而言,不过是传统商标的使用在网络领域的延伸,由此网络商标侵权亦是传统商标侵权在网络领域的发展,其改变的只是形式和手段,但在法律适用上理应遵循相同的条款。二者不同之处在于网络商标侵权对象的无形性、侵权地的不确定性、侵权证据的隐匿性。这些不仅使网络商标侵权的手段、方式等发生了变化,发生的频率有所增加,而且使得网络商标侵权的主体和对商标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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