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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是否有效要分情况对待。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协议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是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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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中,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借款人需要借款,但是出借人为了保障资金安全,往往都会让借款人担保或者因为债务到期,无法还钱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 2、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民法典》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3、因此,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一、工程抵债房可以购买,但要考虑两个要害因素。 1、是否持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如果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那么这个房子是以放心购买的。如果债务人作价将房屋抵给债权人,债权人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获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权证,证明该房屋已经归属债权人,买房人买的是债权人的房屋,房屋买卖合同与债权人签订,相当于向债权人购买二手房,没有法律障碍。 2、如果没有产权证,而是以购买商品房的形式购买,则必须查验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为目前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预售许可证,否则属于违规行为,而且所签订的合同有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 3、以商品房形式购买工程抵债房,还必须与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不能是与代卖房屋的债权人签订合同。否则,过户登记机关经审查债权人作出售方无资格,也是不能给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以房抵债协议只要是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法定无效的情形就有效。行为人需要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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