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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管辖权异议但是是管辖权异议请求的可以提几次

2021-11-30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管辖异议成立的条件是:1。异议只能由案件被告提出,其他人无权提出;2、管辖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审议。法律上建立管辖异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管辖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异议无礼,裁定驳回管辖异议的,被告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被诉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作出的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定中确定的案件管辖法院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必须到法院参加诉讼。由此可见,被告人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管辖异议,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但也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一次上述,上述法院的裁定为终审裁定,不能更改。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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