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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
法律规定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领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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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残疾儿童的条件为: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4、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5、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
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关于残疾儿童的认定,目前采用的是我国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时,由民政部、国家统计局、卫生部等10个部门组成的专家小组参照国际标准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统一的调查标准,该标准将残疾分为五类:包括:视力线、听力语言残、肢体残、智力残、精神病残等,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残疾的,列为综合残疾。眼睛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2的,定为视力残疾;双耳听力损失都大于40分贝丧失语言功能的,定为听力评议残疾,失语、失音、严重口吃、构音不等单纯语言障碍也列入听力语言残疾范围;四肢残疾或四肢、躯干麻木、畸形、导致运动功能丧失或障碍的,定为肢体残疾;智商(IQ)值在70以下,适应行为低于一般水平的,定为智力残疾;精神病患者病程持续1年以上未痊愈、社交能力出现紊乱和障碍,定为精神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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