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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
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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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行为。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若是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1、道路交通中紧急避险行为的认定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若是被认定为紧急避险的,不需要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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