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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一直是近些年争论不断的一个问题。多年来,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不断。然而,此次《刑法修正案(九)》从去年公布的一审稿到近日公布的二审...
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删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按强奸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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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四十三条,正式取消了嫖宿幼女罪。 2、《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此后,我国将不再有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1、刑法修正案(九),其中第四十三条,正式取消了嫖宿幼女罪。 2、《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此后,我国将不再有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根据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删除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和社会风化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角是特殊对象,不仅特殊在其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且特殊在其为卖淫的幼女,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对非卖淫的幼女实施奸淫行为的,则构成强奸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行为。 嫖宿是指以交付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与卖淫幼女发生性交或者从事其他性淫乱活动的行为。这里的性淫乱活动包括幼女以生殖器、腹股沟、口等接触刺激男性生殖器官的各种行为。同时,这里的嫖宿行为应视为一个包括与卖淫幼女结识、谈价、支付、发生手淫、口淫、性交、肛交等与此有关行为的整体过程,行为人在嫖宿主观犯意的支配下,从事了上述过程中任一环节的,都应视为嫖宿,只是在认定嫖宿的既遂还是预备、未遂、中止形态上有所不同。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本罪主体多为男子,但也并不排除同性间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因此,女子也可以成为嫖宿幼女罪的主体,只是在生活中比较少见而已。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构成犯罪是否要求明知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立法未明确规定,但行为人主观上是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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