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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筑行业,承包了一个工程,需要写合同,那工程承包合同怎么写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可以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合同示范文本拟定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专...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拟定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签订合同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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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范围。当事人应在合同中附上工程项目一览表及其工程量,主要包括建筑栋数、结构、层数、资金来源、投资总额以及工程的批准文号等。 2、建设工期。即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所谓中间交工工程,是指需要在全部工程完成期限之前完工的工程。对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日期,也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如为招标工程,则应以中标时确定的中标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发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按时提供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全部施工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工期损失或者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负责。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即在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材料和设备由哪一方当事人负责提供。 8、拨款和结算。即发包人向承包人拨付工程价款和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9、竣工验收。此条款的约定应以国家有关部委颁发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暂行规定》、《工程施工及验收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其他有关的竣工验收规定及施工图纸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但不得低于上述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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