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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安置费如指的是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且如是双方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原则上平均分割。《婚姻法》解释二规定...
军人转业费是对将要复员专业的军人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助。军人转业费是对军人及其家庭的一种经济补贴。因此,军人转业费可能会部分属于个人财产,部分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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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或条例规定军人转业费的归属性质,应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分段考虑其归属性质:1。根据军人婚前兵龄和军衔计算的收入,视为军人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2、根据军人婚后兵龄和军衔计算收入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等。也属于个人财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以军人名义分割发放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是指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平均得到的金额。其具体年限为70岁人均寿命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上海男士方某突然接到了一份由美国一家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以及身居美国的妻子的离婚诉讼状。方某即向迅峰律师事务所及蒋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并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书》,蒋律师依约做他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此后,蒋律师赴美转而聘请一美国律师为方某代理律师出庭应诉。 在蒋律师第二次赴美后,他和美 国律师一起与方某之妻签下了财产安置和子女监护抚养协议,还约定方某的妻子每月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400美元等。美国地方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判决》。 方指责,是代理律师背弃自己不同意离婚的原则,与对方恶意串通,通过订立财产安置协议和子女监护和抚养协议,误导美国法院作出《解除婚姻关系判决》。他在去年8月向上海静安区法院起诉,要求蒋律师赔偿自己物质和精神损失146万余元。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方某“不同意离婚”的说法不能成立,原告以对方欺诈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方某败诉。 上海静安区法院谭永玮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方某大可不必急着托人到美国去应诉,而应依法将案子的司法管辖权争取到其所在地的中国法院。他提醒当事人:面对外国法院离婚案的传票甚至是判决书不必惊慌,因为如要在我国发生效力,须经当事人申请并得到我国中级人民法院的认可。若外国法院的判决有损我国公民的权益,通过有关确认程序,我国法院可以作出不予认可的裁决,这体现了对我国公民的具体司法保护。 谭法官还说,如我国公民未签收应诉通知或审判缺席,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一般不被我国法院认可。这种未被认可的判决在我国没有法律效力。方某委托律师赴美应诉,造成了美国法院对他的婚姻纠纷的司法管辖权,其后果只能由他个人来承担。
军人转业费可能会部分属于个人财产,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1、个人财产:由于军人转业费是按照军龄来计算的,因此,结婚前的军龄所占的转业费的部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结婚后的转业费,是对军人及其家庭的补助。因此,此部分的转业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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