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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事项多年的“公证”环节已不再成为必...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由申请人选择是否公证。因此,房产继承不一定要进行公证。若选择公证,需要准备好以下证件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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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公证是继承房产、办理房产过户的必要条件。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自2016年7月司法部通知取消继承中的强制公证后,房产继承时可以先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不公证,是否公证由继承人选择。有公证的遗嘱,如果继承人怕以后麻烦,自愿选择再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再过户,就需要交继承公证费,2%已经算不低的费用了。如果继承人不想公证,当然不应当交这2%的继承公证书费,如果房管局强行收此项费用,你可以找当地物价局、信访局、市长热线投诉。
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和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这意味着伴随房屋遗产继承多年的公证环节不再是必要的。此外,《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还规定: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房地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体法定继承人关于房地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根据上述法律,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选择是否需要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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