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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违反双方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私自探望子女的,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确实是一种违法或违约行为,容易引起双方的误会或矛盾。不过,思子...
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弃婴行为,弃婴行为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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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收养的孩子,上户口,可参照如下处理: 1,不管当事人是私自收养还是合法收养的孩子,只要是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权利,而办理身份证的前提就是要有户籍信息; 2,当事人与养子女之间,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可以找到当事人或者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孩子的户口; 4,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有具体的要求,按照要求来办理即可; 5,如果对方无理由拒不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政府信访局(或者市长信箱)反映情况; 6,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还可以打电话寻求当地新闻媒体的关注。
1、私自收养孩子的,应当及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手续。 2、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4、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首先,我们需要严格的区分假借送养的名义出卖子女的行为与民间的送养行为之间的界限范围。区分这两者的关键之处是行为人是不是具有通过非法渠道谋取利益的不纯的目的。与此同时,父母为了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等的费用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情况,司法机关可以将此认定为出卖自己的亲生子女,需要以拐卖妇女儿童的罪名来处罚。另外,对于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人,对被买的儿童并没有虐待的行为的,例如打骂,捆绑等的行为,也没有阻碍其他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进行解救的话,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如果遵循了被买妇女的意愿,没有阻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方的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此人的处罚。但是在原来的法律规定中,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是没有阻止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返回原居住地方的行为,也没有虐待被买儿童,如打骂,捆绑的行为,没有阻止其他人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解救的话,可以不追究此人的刑事责任。所以现在实行的法律针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处罚严格于以前的法律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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