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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非法领养别人的小孩不能因为当事人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就成了合法领养。社会抚养费的缴纳,只是计生法律法规对非法领养小孩的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理...
私自抱养的孩子上户口,必须先办理收养手续,收养人如符合条件并提供完整的收养登记材料,就可到弃婴发生地所在县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再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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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人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其中“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情形,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私自收养孩子的,应当及时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登记后收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然后到公安机关申请落户手续。 2、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4、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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