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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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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可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有效期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公司应当对发行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对象符合本办法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
公众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者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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