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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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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所需材料: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申报申请:公民死亡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办理死亡登记和户口注销手续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2、办理程序:办理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比较简单,死者的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上述资料,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办理时间:公民在死亡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应该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办理时限:即属时办理。
1.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应当核验以下公民身份证件: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 2.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3.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窗口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1、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死亡证明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2)公民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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