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公民的民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还没有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致胎儿流产的不需负刑事责任,但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医院违反诊疗常规误诊误治,存在明显过错,怀孕早期孕妇吃了许多抗菌素对胎儿发育影响较大,存在流产或发育异常的可能,你们考虑终止妊娠是可以理解的。因此该医院的过错给你们造成被迫终止妊娠的严重后果,如你们终止妊娠后,医院应承担由此给你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包括医药费、终止妊娠费用、精神抚慰金及误工损失等。建议与医院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通过诉讼途径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明确责任后索赔。
故意伤害罪,从重判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肌带绕颈确实不会导致胎儿必然死亡,但我们定期做产检的目的何在就是为了预防意外发生,如果说连肌带绕颈这类事都无法发现,试想我如何不能质疑医生的业务能力和医者态度对他们来说仅仅是一个疏忽,甚至他们可以说,说不定BB上午照B超没肌带绕颈而下午就绕了呢,可是我不相信没有心跳的BB在离我把他娩出的这几天里也会自己把自己肌带绕颈三圈多,既然现在我们没法去推断在肚里BB何时绕颈,医学也是科学,我们可以用机率去推断.那么我有理由去认为,BB在30周超出绕颈一周,在31+3时我们去区医院确认的B超上颈上无压痕是个错误的结果,以致于BB在此基础上继续绕了两圈,三圈。直至窒息,我们敬爱的B超医生还在B超单上明确批露胎儿颈上无压痕。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5人已浏览
185人已浏览
230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