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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女职工在...
以劳动合同为例,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忽视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特别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特别规定,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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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合同到期,单位不再续约不违反劳动法规定,但在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也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
女职工依法享有产假。 女职工产假期间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顺延至哺乳期满,无需续签合同。本人没有验证违法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女职工生育的,依法享有产假,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 1、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济支付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2、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用人单位不依法履行义务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为了保护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确规定了女性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女性职工生理功能的变化,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给予特殊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除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此外,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忽视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如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原劳动合同自动续签至哺乳期届满,工资按原劳动合同执行,劳动者仍可享受三期(经期、孕期、哺乳期)的特殊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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