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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诉讼如何举证: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但是在特别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诉讼如何举证: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但是在特别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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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诉讼患者必须提交的证据 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
医疗纠纷诉讼如何举证:在我国,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但是在特别情况下,需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对于医疗纠纷来说,举证责任倒置则成为医疗纠纷的举证核心。(一)作为原告的患方一般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证明自己是适格原告的证据,如身份证明、继续人或亲属关系证明等。 2、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挂号、交费票据、门诊手册等。 3、证明患者生命或健康遭受损害的证据,如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解剖报告书、伤残鉴定结论等。另外,如是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患方应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但急危患者的抢救病例资料除外。(二)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一般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证明医疗机构及有关医务人员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据,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 2、患者的病历资料,包括:(1)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2)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3)抢救急危患者包括抢救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4)双方当事人封存保留的输液、血液、药物及注射、给药用品等实物,或者依法对这些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5)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的病历资料;(6)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等。3、与具体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技术操作规范、疾病诊治指南等。 4、能够证明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或病员及家属不配合治疗等情况的证据。 5、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不明确而又缺少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依法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患者(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患者(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如果患者(原告)不能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患者(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在第一时间及时向医方要求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尤为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种证明不能是只有言语的抗辩,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如果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并符合法定要求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依照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一般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患者(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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