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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靠一份口供一般是无法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别人的口供不可以判定贩毒,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处罚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要求是不轻信口供,并非不采纳,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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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不会的。在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是否知道所涉及的毒品,不仅要依靠被告的供词,还要根据被告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的情况等证据,结合被告的年龄、经验、智力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全国部分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2008〕324、10、在主观认定问题毒品犯罪中,判断被告是否知道涉案毒品,不仅要依靠被告的供述,还要根据被告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况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被告的年龄、经验和智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不能合理解释,可以认定"明知"(1)执法人员在港口、机场、车站、港口等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并告知其法律责任,但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2)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3)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者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者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4)在体内或者贴身隐秘处隐藏毒品的;(5)为他人携带、运输不同寻常的高额、不同等额报酬的物品,从中查获毒品;(6)以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7)以高度隐蔽的方式交接物品,明显违反法律交接方式;(5)为了获得不同寻常的高额、不同等额报酬,为他人携带、运输物品;(6)以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从中查获毒品;(6)以高度隐蔽的方式查获毒品,从中查获毒品,从中查获毒品;(7)从中查获毒品;(7)以高度隐蔽的方式查获毒品,从中查获毒品;
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进行定罪和处罚。《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要求不是轻信供词,也不是不被采纳。公安机关将对言语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只要最终证据被排除在合理怀疑和核实之外,就可以进行定罪和量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所有案件的判决应当强调证据、调查和研究,而不是轻信供词。只有被告供词,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供词,证据真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并处以刑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事实有证据证明;(2)根据法律程序确认的证据;(3)综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消除了对确定事实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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