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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是贩毒案,还是其它任何的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违法行为人的口供,而没有其它的证据,是不能定案的,更不能定罪。 法律链接:《刑...
刑讯逼供所取得的口供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院会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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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件具有区别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特点,其他刑事案件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不能定案,贩毒案件按《纪要》规定“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可见贩毒案件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作为认定贩毒数量的依据。嫌疑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但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又不能提供新的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予以采信,但不能仅此单一证据定案,需补强证据。如果收集的旁证材料能引证先前供述的贩毒数量,以该数量计算;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就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疑罪从轻,就低不就高,以被告人认可的较少的数量计算。
贩毒是刑事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证据;(3)证人证言;(4)受害人陈述;(5)嫌疑人和被告的供词和辩护;(6)评估意见;(7)检查、检查、识别、调查实验等记录;(8)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核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同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条例》第五十六条,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仅凭同案人口供,不可以定罪,定罪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所有案件的判决都应当强调证据、调查和研究,不得轻信供词。只有被告供词,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和处罚;没有被告供词,证据充分、真实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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