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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正。 2、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 3、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
法院的司法评估一般是公平的,法律评估是评估机构最基本的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的,可以申请重新评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部门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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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司法鉴定一般都是公正的,进行合法鉴定是鉴定机构最基本的准则。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公正。司法鉴定公正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之一。司法鉴定公正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1)程序公正,就是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都应当体现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更多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制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法中主张鉴定提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实行同举证责任相一致原则,重新鉴定实行协商与限制性原则,鉴定活动实行监督原则,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推行技术顾问辩论原则等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2)司法鉴定实体公正就是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真实性,这是司法鉴定最大的公正,也鉴定的根本目的所在。要做实体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各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按科学要求办事,克服不重视科学方法,不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的不科学、不严肃的鉴定作风,杜绝随意性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标准,科学上难以评断其是非,法律上就不能确定其真伪。没有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就是没有公正性。(3)司法鉴定主体的中立性,是确保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关键。鉴定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必须通过鉴定主体去实施。若鉴定主体不居中实施,鉴定过程与结果都可能不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站在科学技术的立场上,不偏向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这是受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结论——证据材料这一根本性质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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