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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公司有解散理由的,应当自解散理由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一)股...
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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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清算: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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