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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它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9)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2、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这几种情况,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责任编辑:小云)
记录遗嘱的方式为:1。以录音机、录音笔、录音带等方式记录遗嘱人的遗嘱。2、在订立录音遗嘱时,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需要有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3、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4、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年、月、日。5、记录遗嘱,直到遗嘱完成,在此期间不关闭,不暂停,整个过程无休止地记录,记录设备出现故障时重新记录。《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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