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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在录取口供后还要经过审查才能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
1、不是。 2、公安部门在录取口供后还要经过审查才能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3、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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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是。 2、公安部门在录取口供后还要经过审查才能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3、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1、不是。 2、公安部门在录取口供后还要经过审查才能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 3、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
公安部门在录取供词后,必须经过审查,才能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标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接受公民扭转、报告、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自首的,询问情况,并制作记录。经核实后,由扭转人、举报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自首人签字、盖章。必要时,应当记录或录像。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立案。刑事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宣判,不得超过三个月。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法》的规定,可以延长三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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