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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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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一)使用土地不足4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备案;(二)使用土地4公顷以上不足10公顷的,由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三)使用土地10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江河流域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交通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专业规划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前,其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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