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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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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包括原有住房宅基地面积及附属设施用地)为:(一)城市、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70平方米;(三)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耕地保护情况;(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三)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使用情况;(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终止等情况;(五)集体土地非农业建设使用情况;(六)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有关费用的收缴、使用情况;(七)土地权属变更和登记发证情况;(八)土地开发利用和土地复垦情况;(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依法实行土地监督检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使土地监督检查权。土地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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