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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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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取得、转让和消灭船舶所有权,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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