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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那么就代表着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需要承担...
1、子女赡养养父母。 2、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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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由于家里的经济条件差,一直跟着大儿子生活的母亲想让小儿子也给点赡养费。但小儿子以自己已经入赘做了上门女婿为由,拒绝给付赡养费。问:“倒插门”做了别人家的上门女婿,就可以不赡养生母了吗? 案例分析: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生活困难、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产是一种权利,可以放弃,但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能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在本案中,虽然小儿子“倒插门”做了上门女婿,但这并不等同于送养于他人,小儿子与生母之间的母子关系并不能因此解除,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他对亲生母亲仍有赡养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老人要求小儿子给一定赡养费的要求合理合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母亲可以向法院提起索要赡养费之诉。
过继子女对亲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对养父母有赡养义务,因为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与亲生子女的关系,而亲生父母与子女的关系随之解除。
1、需要。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如果收养家庭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就可以视为收养关系成立。与此同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自然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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