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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持传唤证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构成自首的。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
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被发现,但在未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属于自动投案。第一,传唤不是强制措施。被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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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人传唤到案后能否如实说明犯罪事实,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传唤到达指定地点后,在侦查人员开始讯问前或者讯问过程中,主动表示愿意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起诉,如实说明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自首。第二,被传唤人经传唤后怀着侥幸心理,自信侦查机关没有掌握其犯罪证据,只是在经讯问后迫于无奈才交待,不应认定为自首。
如果满足如实供述的条件,也属于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相关延伸】 问:属于自首的情形有哪些? 答:1、《刑法》上的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刑法》上的特别自首、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一、侦查人员以捎口信或电话通知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侦查人员到已作为重大嫌疑对象的被传唤人住所地或藏身地口头或书面传唤其到案的,不应认定为自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现,或者虽被发现,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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