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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继承人在生前欠下债务的,其遗产将用于偿还债务。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法院将强制执行遗产,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或遗赠的规定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遗产将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的方式进行分配。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遗产也将按照协议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继承人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如果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如果被继承人放弃继承,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 强化与执行员的沟通,深入研究拖延执行的原因; 2. 积极收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为顺利执行提供保障; 3. 若久未解决执行问题,可以向上级法院反馈,上级法院或采取多种措施,如指定其他法院进行接手执行任务或协同下级法院进行,或采取其他措施。
1、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2、执行异议,是指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3、《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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