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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频发性,社会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 2、复杂性,该纠纷涉及主体颇多,包括患者、家属、监狱、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
1、数量逐年增多:医疗投诉多,要求医疗技术鉴定的多,要求伤残鉴定的多,同时新闻媒体参与的也增多; 2、院方败诉的增多: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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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医疗纠纷的特点:1、频繁发生。据统计,社会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以每年10%~20%的速度增加。2、复杂性。在处理医疗纠纷的过程中,不仅有医务人员、病人和家人的参与,还有新闻媒体、医疗鉴定机构、检察官的参与,确实增加了处理医疗纠纷的难易度,使其更加复杂化。如果处理不当,将极大影响监狱正常的工作秩序,有可能严重影响监狱作为国家机关的形象。3、社会性。在当前倡导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形势下,监狱医院也相继建立了新型和谐医院。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为避免在社会上产生消极影响,即使监狱.医院没有明显的过错,也往往采取调解的方式以求息事宁人,监狱通常会以困难补助的形式给予罪犯或罪犯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无形中助长了一些不正当的风,有些人认为只要吵闹,钱就会来,形成了恶性循环。4、盈利性。目前,监狱医院还处于吃大锅饭的状态,工作上互相合作不好。另一方面,监狱在执法和诊疗过程中客观出现错误,囚犯自身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主观上也要求经济赔偿。
1、医患之间的公共管理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病防治管理任务,并接受有关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2、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如要以合同纠纷为由确认案件的法律关系,在分析案情时,首先要分析该案件是否符合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患者对医疗机构就其特定疾患的治疗提出要约,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要约给予承诺。 3、医患之间的医疗消费服务关系。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性质的医患纠纷不受消法的调整与约束,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较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1、同诉讼、仲裁及调解相比,和解最大的特点在于解决纠纷无须借助第三方并且具有最高的自治性。和解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与对话过程,这种过程实质上是纠纷当事方之间的一种交易活动。和解并不是一种特定的制度,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它更像是促使当事方面对面的相互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手段。2、形式和程序上的随意性使得和解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正由于此,和解往往可以和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同时使用,并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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