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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叙述,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不是名下有一个子女,仅仅是“名下”是没用的,如果实际已生育过两个而只是名下一个,那对照的就是另一项政...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相关手续办理之后,可以生二胎,生二胎前具体要提交的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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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要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为:夫妻双方如实填写《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由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盖章,提交相关材料到本市女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到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由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申请材料: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查验父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和申请人的簿、《》、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等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子女的证明。申请证明:本人为独生子女的,需提交: (1)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其父母存档单位出具(无存档单位的人员由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注: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关于少数民族二胎可以参考以上回答
离婚了已经有一个孩子,再生一个属于二胎。生育是按照夫妻双方的总生育数来规定的,虽然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子女还是属于父母双方的子女,如果双方已经有一个共同子女的,再生一个就属于二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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