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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2、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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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应该到作出判决的法院缴纳。 在缴纳罚金前,可以先与承办法官联系;也可以直接持判决书,到法院的诉讼费用交纳窗口办理罚金缴纳。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刑法》的规定,法院所判的罚金,应该在判决书所规定的时间内缴纳;如果期满后仍不缴纳的,会由法院强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关于这里的指定的期限,是指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2.限期分期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较多,罪犯无力一次缴纳的情况。限期分期缴纳使缴纳时间有一定伸缩余地,在金额支付上可化整为零,有利于罚金刑的执行。3.强制缴纳,判决缴纳罚金,指定的期限届满,罪犯有缴纳能力而拒不缴纳,人民法院强制期缴纳,强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4.随时追缴,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5.减少或者免除缴纳,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罚金数额或者免除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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