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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对减刑有如下规定(这是法定限度):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范围为: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悔改或者重大立功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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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两年可以减刑一半,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减刑。有悔改或者立功的,一般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悔改、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一般不超过两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
一年减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1、最多减两年半。 2、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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