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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30天,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15天。对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残疾确定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丧葬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有关人员和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后生效。公安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字,加盖公安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肇事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 四、受理时限 (一)勘查时限:实行简易程序的轻微一般事故10分钟内勘查完毕非简易程序的事故现场20分钟内勘查完毕伤人和重、特大事故,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勘查完毕。 (二)做出责任认定时限:轻微事故5个工作日内一般事故15个工作日内重特大事故20个工作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或当事人伤情严重且情节比较复杂需暂缓做出认定的,须逐级按规定审批。 (三)赔偿调解时限:调解期限为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再延长15个工作日。 (四)处罚公布时限:事故责任人处罚要在事故责任认定书正式生效后,事故的主要后果基本清楚的情况下,及时做出。处罚从审批之日起计算,处罚必须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力,及时公布或送达处罚结果。大队长审批后每周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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