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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机构、人事和财务应当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分开,不得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本协会会员合署办公。...
理事会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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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向行业协会转移职能或者购买公共服务的,应当向社会公布转移、购买的事项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向社会公布评审结果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转移或者购买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接受转移职能或者承接公共服务的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实施细则,报与其签订协议的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监督。
申请名称核准,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特区内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终止、活动以及对行业协会的培育、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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