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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中以一方名义在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1、公司没有第三人股东的情形即完全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夫妻两人或一人持有公司股权的情况。诉讼中,如果双方能够对股权归属协商一致,则按双方约定处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则上双方均分。 2、如果一方想要拥有公司全部股权,可出资购买另一方的股权。 3、如果双方都想从对方手中回购股权以获取完全的决策权和经营权,法院可以采用让双方竞价的方法,价高者得股权,价低者得现金补偿。双方不同意竞价的,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鉴定。
离婚时夫妻公司财产夫妻协商一致后,公司过半数股东也同意转让股权,夫妻股权的受让方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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