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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整对象。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的对象为2012年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各市、县(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征地统一年产值及补偿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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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征地补偿费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农村征地补偿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该法规定的征收的对象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房屋和不动产。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荒地、荒坡、荒沟、滩涂、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针对房屋所有权的征收,一直以来是把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但《土地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规定: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给予公平合理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民宅基地及房屋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等。”因此,房屋不再作为地上附着物来进行征收,而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被征收对象予以征收。
失地农民是指农民的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耕种面积少于0.3亩的统称为失地农民。现在有关部门比较关注的是适当提高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适当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性,这是必要的,但还不是治本的措施。治本的措施应该是:第一,改革征地制度。真正区分不同类型的土地征用,缩小征地范围,允许农民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国家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情况下,平等地进入市场流转。第二,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应是一个平等的财产权利的交易过程。要尽快制定土地征用的专门法律法规,增强对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法律保护。第三,建立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失业是失地农民面临的最大问题。农民失去土地后,客观上需要从农业转向其他行业。上世纪90年代以后,各地普遍采取征地时一次性支付补偿金,让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但由于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劳动技能偏低,在就业方面明显处于劣势地位,自谋职业困难。因此,政府除合理予以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在劳动就业方面给予必要的指导,组织劳务输出,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能。各级政府可拿出一部分土地出让金,专门用于失地农民的定期再就业培训。第四,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尤其是医疗和养老保险。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幼苗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是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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