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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24条内容有什么?

2022-09-05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发放租金核减:(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6平方米的;(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五)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六)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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