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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构成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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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单位犯此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还是单位主要在于是否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利益归属单位。以“皮包公司”的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一般应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罪。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由此可知,如果名义借款人知悉实际借款人用其名义向银行借款且不反对,则存在其“默认”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借款人冒用他人名义欺诈出借人而签订的借款协议,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应属无效。一般情况下,对于个体主体,不涉及国家利益的,属于出借人拥有可撤销权的情况。出借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如果借款人正常履行,出借人可能并不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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