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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什么之日算起

2024-09-18
缓刑考验期限的起始点自判决确认之日起开始计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缓刑考验期限将自判决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此处所指的“判决确认之日”系指判决正式产生法律效力的那一天。若在提出上诉或抗诉之后,经过二审程序仍然维持原判的情况下,那么缓刑考验期限应当自二审判决确认之日起开始计算。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而言,他们必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接受考察。在判决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日子,并不予以折抵缓刑考验期。倘若在一审宣判之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依然处于羁押状态,此时可以先做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将其转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等待判决生效后再按照规定交付考察。具体来说, 1.缓刑考验期的长度应以原判刑期的长短作为依据,既可以与原判刑期相同,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判刑期的两倍; 2.缓刑考验期同样不能短于原判刑期,否则会影响到缓刑制度的充分发挥; 3.缓刑考验期表明了对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未免除刑事处罚,是否实际执行刑事处罚,将取决于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的表现。如果其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执行原判决的标准,那么就会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4.缓刑考验期间的起算时间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因为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期,因此判决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日子无法折抵缓期考验期。关于判处缓刑的案件能否进行申诉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判处缓刑的刑事案件是允许进行申诉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有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向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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