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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在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质量和节能环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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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的,进行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三个月后,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运营单位组织专家审查,具备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建设单位应当在试运营期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向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轨道交通工程投入正式运营。
鼓励在轨道交通建设中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工程质量和节能环保水平。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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