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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部门、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单位依授权执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先抢救伤者、排除障碍、及时恢复正常运行,再处理事故的原则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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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建设发生安全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向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城乡建设和安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故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抢险救援。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以下作业,应当征得轨道交通建设或运营单位同意:(一)拆卸建(构)筑物;(二)爆破、地基加固、挖掘、灌浆、喷锚、钻探、打井;(三)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四)取土、采石、挖砂、疏浚河道;(五)大量增加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作业。
轨道交通的票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票价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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