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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对指定管辖进行了规定。 可指定管辖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r1、接受移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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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一个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 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如下: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 2、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案件不属于法院管辖的,应当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特殊原因包括法律原因(如法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实际原因(如自然灾害等)。三、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如果双方属于同一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当地市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申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管辖应当逐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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