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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关系的结束是双方都不愿意看到的,但如果离婚是必然的,引发诉讼纠纷,在法庭上出示完整有效的证据就成了达成诉求的重要手段。但理想是理想,...
夫妻离婚关系走向终结是双方都不愿意看见的,但如果离婚已经不可避免,并由此引发诉讼纠纷,能在法庭上出示完备而有效的证据就成为了达成诉求的重要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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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关系走向终结是双方都不愿意看见的,但如果离婚已经不可避免,并由此引发诉讼纠纷,能在法庭上出示完备而有效的证据就成为了达成诉求的重要手段。但是理想是理想,现实归现实。实际上搜集证据可能很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所以,如果确实属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法院向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调查。
离婚案件当事人需要提供下列证据: 1、双方存在婚姻关系的证据。包括:结婚证。结婚证丢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查婚姻登记档案后出具婚姻证明,无婚姻档案的,由单位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2、有关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包括:一方动手伤人的,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单位证明或者当地组织、居委会证明;一方有外遇的,要提供单位的处分决定,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隐瞒婚前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要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婚前治疗医院的证明及单位证明或当地组织证明。 3、双方对子女抚养归属有争议的提供下列证据:子女年龄证明、子女生活现状的证据(如可以提供当地组织证明或证人证言)、经济收入状况证据(如银行流水或收入证明)、有稳定住房的证明等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证据。 4、对婚前婚后财产归属问题产生争议时,可以提供:购置财产时的凭证及钱款来源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于婚前还是婚后。如双方婚前对财产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如需查询对方的财产信息,需提供被查询人的财产线索,如银行账户等信息,向法院申请调取。
夫妻离婚关系走向终结是双方都不愿意看见的,但如果离婚已经不可避免,并由此引发诉讼纠纷,能在法庭上出示完备而有效的证据就成为了达成诉求的重要手段。但是理想是理想,现实归现实。实际上搜集证据可能很难。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所以,如果确实属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取或者申请法院向代理律师出具调查令,由律师持令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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