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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性。国家机关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上,都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 2、权威性。国家机关尤其是司法机关的活动是以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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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法律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不适用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那么我们就得对离婚协议的性质做一个了解。有人主张离婚协议是一个法律中的混合合同。当然,我们也承认离婚协议符合有些合同的基本特征和属性,但我们应该看到该协议不同其他所有合同的特质。在上面所说的离婚协议的特征就很明确了该协议与其他合同的不同之处,这种不同之处的反映出来的是协议的性质。从协议目的、内容、时间来看,很明显是一种有关人身属性的协议。更严格的说该协议中对财产处分部分也具人身特点。 2、适用法律会给离婚协议带来很大的不稳定性。比如:代为权、撤销权、第三人是否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等。比如:在协议离婚时一方放弃所有财产,一方主张显示公平而要求撤销,法院如何处理。再如,第三人以侵犯他的债权主张撤销权,怎么处理。这里就涉及到对相关规定如何理解和处理了,是对债权人保护还是对离婚协议双方的保护呢?如不保护债权人就可能导致假离婚而逃避债务的问题,如不保护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就不利于婚姻无过错方或者严重影响协议当事人在离与不离的态度。这里我们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那么我们就不能一概而论应该适用法律。 3、法律一开始设计时就排除了对人身关系协议的立法原意。所以再具体运用或参照法律对离婚协议进行调整时就偏离了合同的基础,即:合同法总则的基本规定。法律一开始就没打算调整人身关系的协议,那么整个法律体系就肯定就与离婚协议有不协调之处。
它的特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1)宪法关系是特定的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对政治关系进行调整。 (2)宪法关系是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体系。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关系的具体化与现实化。 (4)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5)宪法关系即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
特征有:两层含义: (1)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主权国家内部有独立法律体系的法域。 三个标准: (1)主体: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产生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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